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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26 10: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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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10 6:5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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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问答:对擅自凿井取用地下水的行为如何处理? |
2008-10-15 16:08: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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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凿深井取用地下水须向上海市水务局(具体日常工作由市给水管理处实施)申请取水许可。未经取水许可擅自开凿深井取用地下水的,应当支付地下水水价五倍的水费,并限期将深井填实。对违法凿井施工单位还应当处以5000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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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问答:《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对使用滩涂有哪些规定? |
2008-10-15 16:0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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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流中所挟带的泥沙在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沉淀形成堆积体称为滩涂,本市滩涂面积负5米等值线以上为350万亩左右。滩涂的开发利用是指滩涂的促淤、圈围、利用和保护,并实行审批批制度。上海市以立法的形式制定了管理滩涂的法规,这使本市滩涂资源在管理和利用呈现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序开发、有效保护的良好局面。《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对使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滩涂有以下规定:
本市滩涂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占用;
本市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投资者开发利用滩涂,实行谁投资推受益的政策;
开发利用滩涂必须符合滩涂开发利用的总体规划;
开发利用滩涂必须具备滩涂稳定或滩涂处于淤涨的条件;
开发利用滩涂对周围地区的生态环境、水产资源、航道、河势、防汛工程设施等无不利影响;
本市开发利用滩涂实行许可证制度;
促淤和圈围滩涂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滩涂圈围工程竣工后,必须由市水务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开发利用滩涂的单位或个人具有护滩保岸的义务;
国家因国防、防汛或者重大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依法收回滩涂使用权的,原开发利用滩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
本市滩涂资源实行有偿使用,按规定缴纳滩涂使用费,财务上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圈围滩涂用于农业生产的,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在经济上给予补助,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年限免征农业税;
圈围滩涂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经市水务局批准,予以减免滩涂使用费;
经批准开发利用滩涂后,需转让滩涂使用权或改变用途等,需按原申报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违反《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要进行相应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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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县河道管理办法 |
2008-10-15 16:0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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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崇府办发[2001 〕 4号
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水利局制订的崇明县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县水利局制订的《 崇明县河道管理办法》 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六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秘书处,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各人民团体。
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 年2 月6日印发
崇明县河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管河道和乡镇管河道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他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县县、乡镇河道的疏浚、维护,以及护岸、桥梁等水工程(不包括公路桥梁)的建设,实行分级管理与分级负责制。
第四条 县水利局是本县河道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县河道管理所受县水利局委托,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管河道及其水工程设施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河道管理站按其职责权限负责乡镇管河道的管理,其业务接受县河道管理所的指导。
第五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县管、乡镇管河道的管理范围:
(一)河床;
(二)河坡;
(三)水域;
(四)河平台,县管河道平台5 ~10 米,乡镇管河道平台1 ~ 3 米;
(五)蓝线范围:县管河道蓝线从河道两侧设计河口线各向外30 米,乡镇管河道蓝线从河道两侧设计河口线各向外不少于8 米;
(六)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一护岸、桥梁等水工程设施。
第六条 本县县级河道整治、护岸及桥梁维修养护规划(计划)由县水利局会同县有关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水务局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其所辖范围内的河道整治和制订护岸及桥梁维修养护规划(计划), 井将组织实施情况报县水利局备案。
第七条 河道整治需占用的土地,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调剂解决。
县管河道整治所增加的土地,其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属县水利局,其土地转让收益用于县管河道的整治和管理。
乡镇管河道整治所增加的土地,其所有权属乡镇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属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其土地转让收益用于乡镇管河道的整治和管理。
第八条 在县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施工前按如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建设单位向县水利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发给《 上海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核同意书》(以下简称《 项目审核同意书》 )。
(二)建设单位在取得《 项目审核同意书》 后,于15 日内将施工方案报县水利局审核。经审核同意,发给《上海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同意书》(以下简称《 施工同意书》), 并在规定的界限内进行施工。
(三)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30 日内向县水利局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凭《项目审核同意书》 、《 施工同意书》 和验收合格通知书,到县水利局办理《上海市河道临时使用许可证》 (以下简称《 使用许可证》 方可使用)。
第九条 凡在《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颁布前,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已经建设的项目,其项目所属单位或个人按下列规定补办手续:
(一)未经县水利局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本管理办法实施6 个月内到县水利局补办《 使用许可证》 ;
(二)经县水利局批准,但未取得《 使用许可证》 的建设项目,应在本管理办法实施6 个月内持批准文件,到县水利局办理《使用许可证》 ;
(三)经县水利局确认为影响河道功能的违法建设项目,必须在本管理办法实施6 个月内予以拆除,所需费用由该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条 利用河道实施项目建设的,实施单位或个人同时做好河道护岸工程。
第十一条 设置或者扩大县管,乡镇管河道管理范围内排水(污)口的,须经县水利局同意。擅自设置或者扩大的,由县水利局责令其停建或者予以封闭。
县建设、环保等部门应于每季初将河道排水、排污情况的有关资料抄送县水利局。县水质监测中心将每季初重点河段的水质监测资料上报县水利局。
第十二条 县水利局根据本县水质状况,实行全县性的内河排污引清、局部引排和特殊情况下应急引排。
单位或者个人超标排污的,应承担河道排污引清费用。
第十三条 经批洗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或批准临时使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的单位或个人,应交纳使用补偿费。具体补偿标准由县水利局会商县物价局予以确定。
由于施工原因对河道造成损害或淤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赔偿或者清淤责任。
第十四条 人为损坏河道管理范围护岸、桥梁等水工程设施的,其单位或个人承担赔偿或修复责任;恶性损毁河道管理范围内护岸、桥梁等水工程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桥梁经技术鉴定属危桥的,应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乡镇两级河道管理部门分别设立告示标志,并制定好维修、新建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县管河道的年度整治计划,所需经费在年度县财政预算中专项安排。
乡镇管河道的年度整治计划,所需经费在年度乡镇预算中专项安排。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河道整治经费。
第十七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按照《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1 年1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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